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问题及时就地解决,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根据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信访局(豫信〔2014〕70号)文件,《河南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1080号)、《河南省教育厅规范教育系统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教办〔2015〕1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管信访,以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简称“信访办”),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管理,具体负责学校信访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信访办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学校实行信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业务工作部门承办的信访工作管理体制,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为民、纵横联动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四条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及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围的事项。
(五)向学校各部门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应当先向学校各部门反映问题,对答复结果存有异议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可向学校信访部门申请复查。
(六)上级领导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属日常行政事务范围,应由相关部门、学校按规定处理的。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申诉、控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学校信访部门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四)来访人对学校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核事项。
(五)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备查,不予处理。
第六条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已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的信访事项。
(二)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诉求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学校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工作专题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事前应组织开展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在评估中充分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创新信访工作发展方式,加强法治信访建设,积极推行聘用法律顾问参与接访制度;加强人文信访建设,探索建立心理干预及心理咨询师疏导信访人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重点排查并落实化解责任。
第八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对信访事项要分析研判、压实责任、跟踪督办、负责到底,能在本级本部门解决的,应及时就地解决;对职权范围和分管领域内发生的大规模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接谈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第九条学校信访办公室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十条学校业务工作部门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和主要办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信访事项。
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主办部门要会同涉及的其他业务工作部门协商办理。部门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权的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信访事项办理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学校信访办公室或业务工作部门应当予以登记,视信访人所提请求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7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学校信访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需登记并填写《情况反映处理单》,呈送主管校领导批阅后转送相关部门办理。各部门对信访工作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应当积极承办,迅速核实情况,妥善处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校领导有责任全程督办该信访事项处理过程。
(三)学校各部门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谁接访,谁负责。信访人到各部门走访时,首次接访的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处理、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接访后,各部门应及时与学校信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沟通并予协调处理;对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学校信访办公室报告。
(四)学校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业务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业务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2)项规定作出不予支持信访请求答复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信访事项期限
(一)信访件的回复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原则,由学校信访办公室或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对学校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0日。
对于有特殊原因处理难度较大或涉及其他单位需要共同协调解决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办理时间总计不得超过60日。对历史遗留问题等极特殊信访的回复,或在假期中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回复,在60日内仍未办结,且根据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同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二)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学校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信访事项。严禁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向信访工作对象索取钱物,严禁将信访群众检举揭发材料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依法逐级走访的内容和规定。对采用过激行为非正常上访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重点督查信访积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处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信访办公室对承办部门办理情况按照“谁首次办理、谁跟踪负责”的原则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督办:
(一)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或未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或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等;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包括未按期出具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处理意见未正面回应群众诉求或避重就轻等;
(四)未履行送达责任;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
(六)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
(七)群众评价不满意且责任单位处理不到位;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以通过网上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督查督办结果要及时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对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了解掌握各部门信访问题排查、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等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信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和干部选拔任用、集体及个人评比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学校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重大事情、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评估走过场、图形式,或虽进行评估但未落实评估建议,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信访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回复信访事项,未向信访人告知答复或超期告知答复,导致信访人重复信访的;拒不办理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督办的投诉请求,或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支持投诉请求意见,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或审核认定意见,未按规定落实或拒不执行,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对应当解决的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故意拖延,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上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将信访人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控告检举人或单位,造成信访人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应对不当,导致舆情发酵扩散,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群众利益的;
(九)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反馈,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办理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根据情节轻重,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方式追究部门信访工作责任:
(一)责令检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责任制落实不力、被动落后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督查督办。对受到通报批评后仍未按期整改的,必要时发函督办或派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根据情节轻重,在干部管理权限内采取以下方式追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通报。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部门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作出。
第二十三条有关问责情况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按规定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信访事项基本情况表
2.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3. 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4.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