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印章使用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行政印章和各类业务印章的管理。学校印章包括:学校行政公印、钢印、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而使用的专用印章;学校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上级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各级党组织印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三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
(一)学校行政公印、钢印由河南省教育厅批准;
(二)学校及部门业务专用章由职能部门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审定;
(三)学校所属部门行政印章须按照学校机构设置文件,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
(四)上级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附批文),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审批;
(五)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
第四条 完成刻制审批程序后,所有印章一律由党政办公室登记并出具“申请刻制印章介绍信”,持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
第五条 所有印章必须在党政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后方可启用。
第六条 印章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撤销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原印章必须在新印章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时上缴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移交档案室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学校各类印章由各责任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登记簿。
第八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经责任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随同,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第九条 各责任部门必须对用印日期、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责任到人,登记簿保留5年,有印章使用申请单的,由责任部门一并留存。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用印规章制度,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用印质量,认真做好用印登记。
第十一条 印章如有遗失,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部门领导和学校党政办公室,由学校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印章加盖要端正、清晰,应居中下压成文日期,使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一行之内。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公章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向校外发出的函件,在校内印发的文件;
2.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的;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件、证书、聘书等;
4.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关文件、材料;
5.本校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6.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文件、材料。
(二)学校钢印
学校钢印用于压印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聘书等,不得单独使用。
(三)学校业务专用章仅适用于各授权职能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四)学校所属部门行政印章
1.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等;
2.办理申请使用学校公章、钢印、校领导名章的印章使用申请单;
3.与校外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公函;
4.其他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文件、材料;
除经学校授权外,学校所属部门行政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等,也不得用于对外出具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五)学校所属部门业务印章仅适用于本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六)上级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根据批准机关的规定并参照前述(四)、(五)项规定使用。
(七)校领导名章
1.以学校名义颁发的,需要加盖校领导名章的证书、聘书等;
2.需要加盖校领导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
第十四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学校公章
1.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函等各类文件,经学校党政办公室、主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签发后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由经办人通过OA系统提出用印申请,由职能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签字批准后用印;
3.以学校名义制作的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由经办人通过OA系统提出用印申请,经职能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4.经校领导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代行审批的文件,经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印章后用印;
5.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毕业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用印,经承办部门造册、编号,由经办人通过OA系统提出用印申请,经承办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补办各类证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并注明编号,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查,方可用印。以学校名义表彰颁发的奖状、证书用印,须持学校表彰文件,由经办人通过OA系统提出用印申请,经承办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6.学校教职工对外开具的各类证明,由经办人通过OA系统提出用印申请,经业务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7.学校公章原则上不直接面向学生个人,须由其所在系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派专人与印章管理人员接洽,集中通过OA系统提出用印申请,经业务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8.日常性的、例行的文书材料或清楚明了的例行事务盖章,可由校长或主管校领导授权委托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进行签批,履行手续后用印;
9.遇有特殊情况时,经校长或主管校领导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授权后,可以先行用印并做好记录,用印申请部门须及时在OA系统中补办提交印章使用审批申请单。
(二)学校业务专用章根据审批表所载的或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用印。
(三)使用校领导名章,经办人需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签字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四)各部门要参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严格规范本部门印章的使用流程,印章的使用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才可用印。
(五)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校长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批准。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归还办公室,如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立即向办公室反映。严禁在空白纸张、证件、奖状、证书上盖章用印。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用印审核签批责任制,谁签批、谁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未按本规定办理。
(二)上报及下发的文书材料内容有误或审核程序不当的。
(三)与学校无关的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书材料。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非本校学生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书材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豫水职院〔2018〕1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